Article 12

In force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确有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可以向窃电的用户开具省级供电企业统一印制的《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要求该用户按所窃电量和供用电合同补交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或者不停止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在通知用户后,按照下列程序中止供电:

(一)对二百二十伏居民照明用户和二百二十/三百八十伏非居民照明、营业照明及动力用户或者十千伏用户,经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对三十五千伏以上用户,经供电企业负责人批准,并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用户,供电企业必须报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供电企业对窃电的用户中止供电时,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承担了窃电责任,并停止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向其恢复供电,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