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报告当地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及时、有效地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