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用的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