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或者报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组织方案和保畅方案未经同意即进行养护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行为的;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设施或者经营行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五)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及时关闭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或者恢复高速公路防护栏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予配合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