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

(二)未按照规定合理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的;

(三)收费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收费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

(四)遇有高速公路损坏、养护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协助疏导交通的;

(五)未及时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养护,所需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

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履行高速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