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涉路工程设施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