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广播电视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

(六)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七)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或者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宣传牌、广告牌、地名牌等非公路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