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湿地保护是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