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按照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制作标签和使用说明,建立和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其真实性和可追溯,并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逐步实现电子数据档案报备。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包括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十年以上,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