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应当协助执行。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执行下列工作:
(一)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警情后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
(三)保护和救助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
(四)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知人民法院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协助执行的其他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应当协助执行下列工作:
(一)定期回访、跟踪记录,期满向人民法院反馈;
(二)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向人民法院反馈情况,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部门联系;
(三)必要时对被申请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协助执行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