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依法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并可以视情况送达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人民法院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向被申请人解释说明,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督促其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