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信用主体的下列失信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确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