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发生清单所列相关联失信行为的,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二)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三)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

(四)对失信主体约谈;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