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宣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