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组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开展城市生活垃圾设施的日常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建设或指导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监督农村地区垃圾中转站之前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
(四)商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推进农贸市场、超市等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五)发改、教育、财政、工信、农业农村、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卫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联合监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处理和流向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收运车辆的执法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