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和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倡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村(居)民公约、小区管理规约。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