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4,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4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3年9月27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
电力、通信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市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满足社会治安防控、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需要。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成后,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告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一)旅馆业客房;
(二)集体宿舍;
(三)公共浴室、母婴室、试衣间、更衣室、化妆间和卫生间;
(四)其他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私密空间。
对前款规定的私密空间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该私密空间内非法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提示标识的设置规范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与信息共享平台联网的硬件、软件接口。法律、法规对联网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鼓励联网。
(一)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监看、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建立并落实保密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并落实值班监看制度,禁止与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四)建立并落实视频图像信息查阅留痕制度,鼓励采用电子水印形式全程留痕;
(五)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安全;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国家机关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阅、调取、复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申请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查阅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一)盗窃、损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非法侵入、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三)擅自删除、修改存储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
(四)买卖和非法使用、翻拍、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五)非法处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
(六)无故中断、停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七)遮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或者擅自调整采集设备方向,妨碍已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共享视频图像信息进行脱敏、脱密处理,泄露个人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范围使用视频图像信息,泄露个人信息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