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查阅、复制等行为,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监看、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建立并落实保密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并落实值班监看制度,禁止与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四)建立并落实视频图像信息查阅留痕制度,鼓励采用电子水印形式全程留痕;

(五)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安全;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