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柱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2,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22年12月22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保护区内禁止种植除石柱参以外的其他人参品种。保护区内现有的其他人参品种保留到种植期结束。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保护区有害生物防治、防火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有害生物、火险火情和生态环境安全防控应急预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消除火灾隐患,保持良好生态环境。
自治县财政、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石柱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石柱参种植的指导、服务与监督。村民委员会、宽甸满族自治县柱参协会等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石柱参品种资源保护工作。
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等规划相衔接。
石柱参成品年限不少于十年。
种植石柱参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林木和林地种植石柱参;
(二)违反规定使用禁用、限用的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
(三)施用危害森林生态坏境的农药、化肥等;
(四)施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影响石柱参质量的行为。
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者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以及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种植地块位置和土壤等基本信息;
(三)使用的种子、种苗等农业投入品的基本资料;
(四)经营管理措施与病、虫、鼠害防治情况;
(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
(六)质量安全检验情况。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对石柱参种植档案进行管理和指导,免费向石柱参种植者提供种植档案文本。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石柱参产品及其品牌、加工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布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