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