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设立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防蝇、防尘、防鼠、防虫、存放垃圾或者废弃物等容器、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