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等筹建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