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