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设、改设的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空调外机以及接水管等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的各类附属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统一规范设置。现有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的各类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筑物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