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市建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和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整修。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