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清理产生的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