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域内的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搭建、乱堆放、乱停放、乱拉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和整洁;

(三)保持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渣土,无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畜禽;

(四)按照要求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清运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及时报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责任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给予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