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供水、电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公用事业经营企业加强出租房供水、供电、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为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安全隐患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相关公用事业经营企业发现出租人、承租人违法使用供水、电器、燃气设施或者水电气使用异常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出租人、承租人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公共事业经营企业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无法消除或者拒不改正的,相关公共事业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