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自建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对用于出租的自建房开展质量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化解,落实定期安全检查责任,保障用于出租的自建房质量安全。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指导,在自建房出租前指派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检查,书面告知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安全要求,并可以要求出租人对出租房安全管理作出书面承诺。

自建出租房检查后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可以向出租人免费发放信息技术识别标识并张贴在出租房的显著位置;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出租人,并督促其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