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和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注规范、清晰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二)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收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三)密闭运输生活垃圾,防止异味扩散、滴漏、扬尘等二次污染,不得随意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合理安排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作业时间和路线,避免交通拥堵和噪声扰民。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