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人口密度等,以粮食主产区、泉水涵养区、生态保护区为保障重点,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需求,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规划建设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高炮作业点距离居民区不得小于500米、火箭作业点距离居民区不得小于100米。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用地属于公益性事业用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并依法对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