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内容,对有关责任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评选、表扬、礼遇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建立激励奖励制度,对获得或者复查中保持称号的各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员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