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荣誉、名誉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不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二)对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
(三)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办理相关待遇或者补助、资助等事项的;
(四)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五)其他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