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公民可以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对地方标准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作出说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研究协调后,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需求,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立项论证评估,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为保障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需要出台地方标准的,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