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影响桥梁、隧道功能和安全的活动。

确需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制定保护安全措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