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未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的;

(二)从事电梯生产、经营或者以检验、检测机构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推荐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的;

(三)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