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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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和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相关工作。
Chapter 2招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省级部门确定的本地区辅警用人额度进行合理分配。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军人应聘辅警,其学历可放宽至高中及同等学力。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或者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且未清除,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曾经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一)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四)公安(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优先招聘的其他情形。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笔试、体能测评和面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Chapter 3职责
辅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验、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国家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
(二)疏导交通,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三)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六)国家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一)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三)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五)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六)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临时性措施;
(七)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八)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文书送达、调解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
(九)国家规定可以协助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开展前款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要求。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或者其他超越辅警职责范围的工作。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四)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履职要求。
Chapter 4保障
辅警薪酬根据其岗位类别、层级、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对特殊技能的专业人才,或者在高危险、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辅警,其薪酬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辅警因公(工)负伤的,可以享受人民警察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一)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参与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待遇;致残的辅警参照伤残人民警察享受抚恤待遇;
(二)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三)烈士家属、因公(工)伤亡辅警及其家属纳入公安机关慰问范围。
Chapter 5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分类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晋升培训、年度培训、专项培训等。
辅警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辅警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确因工作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职期间,不得着辅警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和使用工作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购买、持有和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等。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其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装备等。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警用车辆、警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驾驶交通工具应当着制式服装,持有驾驶证和辅警工作证件。
勤务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自然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械。
辅警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严重违反辅警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hapter 6法律责任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带领其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人民警察的相关责任。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