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者解聘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或者有较为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且未清除,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曾经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