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农村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农村村民、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单位就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违法建设农村住房的村民、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施工单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五)督促农村村民自行拆除原有住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