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监督执行将农村住房建设强制性内容及有关标准纳入村庄规划编制内容,造成居民点建设难以落实的;

(二)未落实现场审查建房申请、开工查验、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核查验收要求,情节严重的;

(三)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出具验收意见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