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古山寨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0,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4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3年10月27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古山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山寨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制定古山寨保护工作计划,加强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相关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古山寨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古山寨保护工作,可以将古山寨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山寨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古山寨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等开展古山寨资源调查、考古研究、传承利用、学术交流、宣传推广等活动。
对在古山寨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山寨纳入保护名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保护名录内的古山寨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纳入保护名录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的,应当依照程序分别申请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并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重点保护;
(二)纳入保护名录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
确需修缮、抢险加固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修缮、抢险加固的古山寨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一)刻划、涂污;
(二)损毁保护标志;
(三)擅自占用;
(四)擅自架设、安装与古山寨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五)擅自拆毁、迁移;
(六)其他破坏古山寨的行为。
开发利用古山寨,应当符合古山寨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征得古山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程序依法实施。开发利用的古山寨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一)开辟参观游览场所;
(二)开办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
(三)开设民间艺术、传统工艺、民俗展示场所等;
(四)开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创意基地,举办文化体验活动等;
(五)开展影视拍摄和文艺创作等;
(六)其他不危害古山寨安全的利用方式。
鼓励和支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动古山寨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
对破坏、侵害古山寨及相关设施,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山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损毁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山寨保护标志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占用古山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架设、安装与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山寨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拆毁、迁移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山寨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