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古山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山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损毁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山寨保护标志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占用古山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架设、安装与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山寨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拆毁、迁移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山寨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