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4,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18 articles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6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支持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并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一)工业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工业生产性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非居民住宅;
(三)军队、武警部队营房设施;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一)工程结构及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破损、严重锈蚀等现象;
(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
(三)防护、消防、防水、防汛等设施设备性能良好;
(四)室内空气质量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五)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及预制构件,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
(七)与备案的竣工验收文件一致,无擅自开洞、分隔内部空间和改变设计功能;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变更的,原责任单位应当向新责任单位衔接落实维护管理工作,移交管理档案等资料,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一)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
(四)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范围内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修建地面或者地下建筑;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功能的行为。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使用管理,收益归其所有。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平战转换。
(一)进入人民防空工程实地检查指导,查看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维修保养记录以及相关档案资料;
(二)要求维护管理责任人就维护管理、安全使用等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排除;
(四)制止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功能行为。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划定危险警示区域,并确保其他部分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