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保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结构及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破损、严重锈蚀等现象;
(二)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
(三)防护、消防、防水、防汛等设施设备性能良好;
(四)室内空气质量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五)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六)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及预制构件,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
(七)与备案的竣工验收文件一致,无擅自开洞、分隔内部空间和改变设计功能;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