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
(四)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范围内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修建地面或者地下建筑;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功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