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综合协调行政裁决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参与化解纠纷的工作制度,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