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建设和管理人大代表联络站,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三)听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四)服务保障县级人大代表做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
(五)指导街道辖区内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六)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一)协助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对街道执行预算等依法进行监督;
(二)协助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参加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三)协助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承担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等有关工作;
(五)协助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档案,记录县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
(六)承担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程序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
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专职工作人员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建设管理等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书面送街道人大工委,由街道人大工委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并向人大代表通报。
县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有关问题列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安排。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干部的培训,提高其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