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适应调整期,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在听取相关行业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过渡期,给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