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制定、修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