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行为的机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公开政务失信记录,同时在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开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